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經園管局或分局登記在各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每部車輛發給通行證一枚,但每兩年應辦理換證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所需的文件: 1. 公司、商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聯絡處之營業、開業或核備證明文件影本。 2. 屬許可業務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營業執照影本。 3. 負責人及區內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在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記載有租用面積之租用土地或建築物平面圖。 5. 管理處或分處核准文件影本。 根據提供的資料,這些文件是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所必需的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