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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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一、公司、商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聯絡處之營業、開業或核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屬許可業務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營業執照影本。 三、負責人及區內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在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記載有租用面積之租用土地或建築物平面圖。 五、園管局或分局核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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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管理處或分處在受理相關申請後,除非需要補正,否則應在三十日內作出准許或駁回的決定。以上述法規為依據,管理處或分處有義務在三十日內處理該申請案件。如果需要補正,則補正後應在三十日內重新作出准許或駁回的決定。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對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的事業進行及時的核准和登記。具體參考資料可以通過查閱相關的法規文件,如科技產業區域規劃法、科技產業園區法等,來了解該法規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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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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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