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之核准及登記申請案件後,除通知補正者外,扣除假日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主要是關於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的登記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管理處或分處在受理該類事業的登記時,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營業或聯絡處所名稱。 2. 區內負責人。 3. 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 4. 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 5. 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 6. 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7. 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 根據這些登記事項,管理處或分處能夠對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的事業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管。根據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該規定核准的事業可以免除載明第三款和第五款的登記事項。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7月28日) - 科技產業園區相關法規相關法令大全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31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