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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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或聯絡處所名稱。 二、區內負責人。 三、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 四、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 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 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
- 2.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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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當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的事業需要變更登記事項時,該事業的負責人應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變更登記。 例如,如果某家科技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處所,而負責人的職位發生變更,該公司的負責人應在變更發生後的十五天內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變更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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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