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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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原承租之土地,園管局或分局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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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 10 條,區內事業原承租的土地在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管理處或分處應終止契約並收回土地。 相關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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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