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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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未依限拆遷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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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