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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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
- 2.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 3.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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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8條,應由管理處或分處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補償費及遷移費。費用的發放時間、地點以及所需的證件,應由管理處或分處以書面形式通知。如果在通知期限內沒有領取費用,管理處或分處應發出再次限期通知,如果再次限期通知後仍未領取的,管理處或分處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修正施行)(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2138)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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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