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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
  2. 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3. 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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