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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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應由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該區內事業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該區內事業如經通知二次未到,由園管局或分局自行勘查清點及記錄;其經勘查後再行設置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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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7條,更新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在進行拆遷前,應由管理處或分處通知該區內的事業進行勘查清點並作成紀錄。如果該區內的事業經過通知後連續兩次未到場,則由管理處或分處自行進行勘查清點並記錄。對於經過勘查後再次設置的建築物,將不予補償。 這表示當科技產業園區進行更新計畫並需要拆遷建築物時,管理處或分處會通知相關事業進行勘查清點,如果事業連續兩次未到場,則管理處或分處會自行進行勘查。而對於重新設置在更新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將不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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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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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