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園管局或分局應將更新計畫拆遷範圍及時間公告。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天。
區內事業廠區可分區分期拆遷者,園管局或分局得
核定
分區分期之搬遷時間及範圍。
第一項拆除時間,應於拆除日前二十天以書面通知該應拆遷建築物之
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