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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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六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管理處或分處應將更新計畫拆遷範圍及時間公告:這表示在進行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時,管理處或分處應該將拆遷的範圍和時間進行公告,讓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夠知曉。 2.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天:這表示公告的期間為三十天,也就是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對拆遷計畫提出相應的意見或提出申請。 3. 區內事業廠區可分區分期拆遷者,管理處或分處得核定分區分期之搬遷時間及範圍:這表示在區內的事業廠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分區分期的拆遷,管理處或分處可以核定相應的搬遷時間和範圍。 4. 第一項拆除時間,應於拆除日前二十天以書面通知該應拆遷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這表示在進行拆除前二十天,管理處或分處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拆除的具體時間。 參考資料:(台灣法源資料庫) - 中華民國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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