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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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其所需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之補償標準如下: 一、技術工每工新臺幣二千元。 二、普通工每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搬遷以載重五噸車計算車次,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五千元。 四、載重五噸以上未達十五噸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八千元。 五、載重十五噸以上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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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5條,對於需要遷移的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物品,其所需拆卸、搬運和安裝費用的補償標準如下: 1. 技術工每工新台幣二千元。 2. 普通工每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 3. 搬遷以載重五噸車計算車次,包括搬運工資,每車新台幣五千元。 4. 載重五噸以上但未達十五噸的卡車,包括搬運工資,每車新台幣八千元。 5. 載重十五噸以上的卡車,包括搬運工資,每車新台幣一萬元。 例子:如果一個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需要遷移一台重量為十噸的機器,搬運工和搬運工資共工作了一天,則其搬運費用的補償金額為:(1,800元/工)*(8小時/工)+(10,000元/車)*(1車) = 18,000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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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