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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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因更新計畫,被徵收建築物時,其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由園管局或分局發給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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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敘述的法規內容,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在科技產業園區進行更新計畫並且被徵收建築物時,若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需要遷移的物品,管理處或分處將發給遷移費用。 來源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相關法規文件。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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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