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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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法營業用之建築物拆除致停止營業,其損失補償,依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定之。
- 2.合法營業用之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其損失補償,依實際拆除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定之。
- 3.前項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已無法繼續營業者,其損失補償,依第一項之標準定之。
- 4.營業損失,未能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者,按實際拆除合法營業用建築物之面積,依下列方式計算補償: 一、拆除之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拆除之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前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千元;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三、拆除之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超過前二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六百元;未滿一平方公尺,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 5.前項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築物面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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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合法營業用之建築物拆除致停止營業的情況下,其損失補償金額將根據被徵收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記載的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進行計算。 2. 合法營業用之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的情況下,其損失補償金額將根據實際拆除的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例,乘以被徵收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記載的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進行計算。 3. 若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的主體或主要設施,導致剩餘部分無法繼續營業,則其損失補償金額將按照第1項的標準進行計算。 4. 若無法按照前三項的規定計算營業損失,則根據實際拆除合法營業用建築物的面積,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計算補償金額。 5. 上述面積計算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築物面積為限。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法律參考
- 停止營業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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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