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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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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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當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導致建築物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而產生損失時,補償的責任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其分處)負責。具體的補償內容和方式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参考资料: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停止營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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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