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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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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5條,對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的計收標準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根據這項規定,當承租土地或購買建築物的合約訂定之後,長期土地租金的計收日期即為合約訂定之日起計算。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此規定適用於預購新建建築物的情況,當新建建築物完工通知到達時,預購者即需開始支付長期土地租金。 (三)經管理處或分處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這項規定適用於在投資案核准後,但租約尚未簽署的情況下,提前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長期土地租金的計收日期應溯及核准使用的日起。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根據這項規定,當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後,短期土地租金的計收日期即為契約簽訂之日起計算。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已開發區域,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計收日期為承租土地或購買建築物的合約訂定之日起。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 對於開發中區域,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計收日期為合約訂定之日起,並且在開發完成時進行調整。 以上就是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5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答。這些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自身以及相關法規,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法律依據和相關範例來解釋該條規定。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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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5 條規定:「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