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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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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區內營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規定於承租土地四周保留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
  2. 2.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路一邊為五公尺,面臨分線道路一邊為四公尺;租用前鎮或潭子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四周均為三公尺;租用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於面臨道路未達三十公尺退縮深度為四公尺,面臨道路三十公尺以上退縮深度為六公尺,基地與其他相鄰地退縮深度為三公尺;租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地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道寬度二十公尺以下為六公尺,超過二十公尺以上為八公尺。
  3. 3.租用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應照各該地區依法核定之細部計畫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4. 4.第一項退縮地內於興建或埋設下水道、污水道、地下管路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承租人應無償提供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租用區內土地興建建築物的事業應在承租土地四周保留一定深度的退縮地,並且這些退縮地不得興建建築物。 範例: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興建工廠時,根據這項規定,他們需要在土地的四周保留一段退縮地,不能將其用來建造建築物。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具體退縮深度的規定因不同的科技產業園區而有所不同。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的情況下,退縮地深度的規定是在與幹線道路相鄰的一邊保留六公尺,與內環及支線道路相鄰的一邊保留五公尺,與分線道路相鄰的一邊保留四公尺。在高雄或臺中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的情況下,退縮地深度則為四周均為三公尺。在中港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的情況下,退縮地深度則根據面臨道路的寬度而有所不同,寬度不到30公尺的為四公尺,超過30公尺的為六公尺。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的情況下,退縮地深度則為除相鄰地的三公尺外,面臨幹道寬度不到20公尺的為六公尺,超過20公尺的為八公尺。 範例:一家公司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興建廠房時,根據這項規定,他們需要在與幹線道路、內環及支線道路、分線道路相鄰的一邊保留相應深度的退縮地。 3.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4條第3項規定,在租用其他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的情況下,應按照該地區的細部計畫和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一家公司在某科技產業園區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時,根據這項規定,他們需要遵循該地區的細部計畫和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 4.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4條第4項規定,當在退縮地內進行下水道、污水道、地下管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的建設時,承租人應無償提供使用。 範例:在某科技產業園區的租用地內,當進行下水道或其他公共設施的建設時,根據這項規定,租用該地的承租人需要無償地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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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4 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規定於承租土地四周保留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