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違反前條租售價格規定,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依約定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其土地上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得依開發成本分五年買回。
根據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5 條規定,當公民營事業違反該法條中的租售價格規定時,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有權依約定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同時,如果土地上已經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則管理處或分處有權根據開發成本的比例,在五年內買回該建築物。 範例:如果一個公民營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了一棟建築物,但違反了該法條中的租售價格規定,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可以依約定終止該公民營事業的土地租約及解除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如果該建築物已經完成且投入使用,管理處或分處可以按照開發成本的比例,在五年內買回該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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