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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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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價格;其合理租售價格及估算標準並應詳載於投資興建計畫書內。
  2. 2.前項計列為開發成本之項目如下: 一、規劃、調查費用。 二、開發興建工程費用。 三、行政作業費用。
  3. 3.公民營事業應依審定後之租售價格辦理租售業務;如有調整租售價格之必要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1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項,公民營事業在經公開徵求核准後,應根據開發成本和銷售利潤來訂立合適的租售價格。該合理租售價格和估算標準應詳細記載在投資興建計畫書中。 根據第2項,計算開發成本的項目包括規劃和調查費用、開發興建工程費用以及行政作業費用。 根據第3項,公民營事業應根據經審定後的租售價格進行租售業務。如果有調整租售價格的必要,應向管理處或分處重新申請審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科學工業園區內建築物的租售價格由管理局規定。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公民營事業在申請投資建築物時,需要提供投資興建計劃書,其中應包括租售價格的詳細說明和估算標準。如果需要調整租售價格,公民營事業應向管理處或分處重新審定。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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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