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1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項,公民營事業在經公開徵求核准後,應根據開發成本和銷售利潤來訂立合適的租售價格。該合理租售價格和估算標準應詳細記載在投資興建計畫書中。 根據第2項,計算開發成本的項目包括規劃和調查費用、開發興建工程費用以及行政作業費用。 根據第3項,公民營事業應根據經審定後的租售價格進行租售業務。如果有調整租售價格的必要,應向管理處或分處重新申請審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科學工業園區內建築物的租售價格由管理局規定。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公民營事業在申請投資建築物時,需要提供投資興建計劃書,其中應包括租售價格的詳細說明和估算標準。如果需要調整租售價格,公民營事業應向管理處或分處重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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