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共有3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在保稅相關的帳冊和報表編製方面,除非經海關核准,否則必須按照海關所規定的格式進行印製和使用。在年度盤點結束後,這些帳冊和報表應該保存五年;相關的憑證則應該保存三年。 根據第2項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在年度盤點結束後,可以向海關報經核准後,將帳冊、報表和相關的憑證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的形式進行攝錄,並按照法定期限進行保存。原始單證可以被銷毀。但是,如果海關根據法律進行查案時需要複印單證和相關文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應負責提供。 根據第3項規定,海關、管理處或分處出於監管或稽核的需要,除了可以查閱保稅帳冊和報表外,還可以派員持有相關的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和憑證。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不得拒絕這樣的查閱要求。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8月31日)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解釋法規條文(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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