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除事先報經海關可者外,應依照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並於年度盤點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2. 前項帳冊、報表及有關之憑證,區內事業得於盤點結束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區內事業應負責提供。
  3. 海關、園管局或分局因監管或稽核需要,除得查閱保稅帳冊、報表外,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及憑證,區內事業不得拒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