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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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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除事先報經海關可者外,應依照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並於年度盤點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2. 2.前項帳冊、報表及有關之憑證,區內事業得於盤點結束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區內事業應負責提供。
  3. 3.海關、園管局或分局因監管或稽核需要,除得查閱保稅帳冊、報表外,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及憑證,區內事業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共有3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在保稅相關的帳冊和報表編製方面,除非經海關核准,否則必須按照海關所規定的格式進行印製和使用。在年度盤點結束後,這些帳冊和報表應該保存五年;相關的憑證則應該保存三年。 根據第2項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在年度盤點結束後,可以向海關報經核准後,將帳冊、報表和相關的憑證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的形式進行攝錄,並按照法定期限進行保存。原始單證可以被銷毀。但是,如果海關根據法律進行查案時需要複印單證和相關文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應負責提供。 根據第3項規定,海關、管理處或分處出於監管或稽核的需要,除了可以查閱保稅帳冊和報表外,還可以派員持有相關的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和憑證。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不得拒絕這樣的查閱要求。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8月31日)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解釋法規條文(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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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區內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除事先報經海關核可者外,應依照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並於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