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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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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其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2. 2.前項存放保稅貨品之倉庫或場所,由區內事業負責看管;如有私運保稅貨品出區之情事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3. 3.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須暫存於課稅區時,應敘明原因、貨品暫存處所及存放期間,並檢附貨品暫存處所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為租用者,並應檢附建築物租賃契約書,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進出以紀錄卡登錄備查,並應於一年內運回。
  4. 4.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暫存於其他區內事業場所時,應敘明原因、貨品存放處所及存放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後,由園管局或分局副知海關,但免向海關提供擔保。
  5. 5.區內事業連續停工十日以上者,應向海關報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的保稅貨品存放及相關程序: 1. 區內事業應依序存放保稅貨品於固定的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供查核。若經海關核准,可以使用電腦處理代替紀錄卡,但應隨時輸入保稅貨品進出倉的資料進行建檔。 範例:一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廠商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將保稅貨品存放於指定的倉庫中,每個貨品都有編號並置卡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情況。他們使用電腦系統管理貨品進出倉的記錄,以提高效率和準確性。 2. 倉庫或場所的看管責任由區內事業負責。若出現私運保稅貨品出區的情況,將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有區內事業私自將保稅貨品運出科技產業園區,將依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包括警告、罰款等。 3. 若區內事業的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存於課稅區內,則需要敘明原因、貨品的暫存處所和存放期間,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若是租用場所,還需要提供建築物租賃契約書。此外,還需要根據關稅法的規定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貨品的進出要使用紀錄卡登錄備查,並在一年內運回。 範例:如果區內事業的保稅貨品因為特殊原因需要在課稅區內暫存,他們需要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如暫存處所的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副本等。如果是租用場所,還需要提供建築物租賃契約書。此外,他們還需要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4. 如果區內事業的保稅貨品暫存於其他區內事業的場所,則需要敘明原因、貨品的存放處所和存放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在獲得核准後,由管理處或分處副知海關辦理,無需向海關提供擔保。 範例:如果區內事業的保稅貨品需要暫存於其他區內事業的場所,他們需要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如存放處所的證明文件等。在獲得核准後,管理處或分處副知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5. 如果區內事業連續停工十天以上,需要向海關報備。 範例:如果區內事業連續停工十天以上,他們需要向海關報備,以通知海關相關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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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