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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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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2.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他保稅區未受海關監管之廠商時,比照進出課稅區廠商之規定辦理。
  3. 3.區內事業無保稅貨品進出園區者,不適用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以下是對每個款項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一項,如果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的事業進出保稅貨品,他們必須向海關申請監管,並且必須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稅貨品業務的管理。 2. 根據第二項,已經實施帳冊管理的園區內的事業,可以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如果他們從園區進出或與其他未受海關監管的保稅區的廠商進行保稅貨品的進出,他們必須遵守進出課稅區廠商的相關規定辦理。 3. 根據第三項,如果園區內的事業沒有進出保稅貨品,則不適用本辦法。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名詞
  • 名詞
  • 保稅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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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