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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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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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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
核
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
非
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他
保稅區
未受海關監管之廠商時,比照進出課稅區廠商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無保稅貨品進出園區者,不適用本辦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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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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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帳務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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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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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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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其他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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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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