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廠商售與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限。 三、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含同一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 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 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