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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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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之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副知園管局或分局。
  2. 2.前項保稅業務人員應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保稅貨品進出區(廠)之點驗。 二、各種有關帳冊、報表與文件之編製、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工作。 三、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事項。
  3. 3.區內事業之貿易業,如輸出入之貨品全部進儲區內保稅倉庫者,得委由保稅倉庫所指定之專人辦理前項各款業務,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4.第二項之保稅業務,海關、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如經發現未據實記載或辦理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保稅業務的執行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區內事業必須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並經管理處或分處、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的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才能執行保稅業務,在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的副知管理處或分處執行核准。 2. 保稅業務人員需要執行以下所列工作: - 進出區(廠)的點驗工作。 - 該業務需要的帳冊、報表和文件的編製、核對簽證、製作、登記、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 其他根據海關業務需要的事項。 3. 如果區內事業的貿易業,全部進出區(廠)的貨物都存放在保稅倉庫內,可由保稅倉庫指定的專人執行前述保稅業務,無需遵守第一項的規定。 4. 第二項所述的保稅業務,海關、管理處或分處有權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如果發現未真實記載或執行事項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海關緝私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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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區內事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