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保稅業務的執行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區內事業必須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並經管理處或分處、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的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才能執行保稅業務,在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的副知管理處或分處執行核准。 2. 保稅業務人員需要執行以下所列工作: - 進出區(廠)的點驗工作。 - 該業務需要的帳冊、報表和文件的編製、核對簽證、製作、登記、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 其他根據海關業務需要的事項。 3. 如果區內事業的貿易業,全部進出區(廠)的貨物都存放在保稅倉庫內,可由保稅倉庫指定的專人執行前述保稅業務,無需遵守第一項的規定。 4. 第二項所述的保稅業務,海關、管理處或分處有權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如果發現未真實記載或執行事項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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