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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
  2. 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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