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的進出區(廠)的點驗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區內事業輸出入的下列貨品可經海關核准後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1. 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2. 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3. 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4. 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5. 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根據第2款的規定,特定條件需要由管理處會商海關後公告确定。這表示特定條件的確定是以管理處和海關合作會商後進行公告的。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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