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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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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五、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園管局會商海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的進出區(廠)的點驗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區內事業輸出入的下列貨品可經海關核准後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1. 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2. 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3. 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4. 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5. 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根據第2款的規定,特定條件需要由管理處會商海關後公告确定。這表示特定條件的確定是以管理處和海關合作會商後進行公告的。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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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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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