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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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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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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
核
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五、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園管局會商海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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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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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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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帳務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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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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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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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其他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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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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