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的第20條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若要辦理通關手續,必須在船機卸貨後立即向輸入地的海關進行申報,然後運送至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如果運送至與港口或機場相鄰且不在課稅區內的園區,則不需要進行押運或加封手續。 參考資料: 科技部網站-產業園區相關法規 https://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3637&CtNode=117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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