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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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