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對於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的貨品,應在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並且需要卸存在經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這些貨品可以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進行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如果這些貨品是零星輸入的,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超過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免辦簽證限額以下,則可以附上區內事業零星輸入加封交運進區申請書,申請輸入地海關加封,並在進區時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經濟部, 201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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