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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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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卸存區內經海關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
  2. 2.前項貨品得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
  3. 3.前二項貨品如係零星輸入,其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者,得附區內事業零星輸入加封交運進區申請書,申請輸入地海關加封,並於進區時,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對於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的貨品,應在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並且需要卸存在經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這些貨品可以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進行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如果這些貨品是零星輸入的,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超過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免辦簽證限額以下,則可以附上區內事業零星輸入加封交運進區申請書,申請輸入地海關加封,並在進區時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經濟部, 2019年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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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卸存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