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卸存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
- 前項貨品得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
- 前二項貨品如係零星輸入,其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者,得附區內事業零星輸入加封交運進區申請書,申請輸入地海關加封,並於進區時,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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