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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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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2. 2.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始得自行點驗進區(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內容,該條約定了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貨品的相關規定。根據第 22 條第 1 項的規定,區內事業必須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 6 條第 2 項的特定條件,才能使用海關通關文件進行海關放行後,自行對進區(廠)的貨品進行點驗。而根據第 22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區內事業的貨品符合前條第 3 項規定中的小額或小量貨品,則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才能自行對進區(廠)的貨品進行點驗。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資訊,根據保稅區廠商的行為,如果其從國外進口貨物而並未填寫「委託區外加工申請書」,並直接運入課稅區域,則該行為違反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區內事業將貨物委託或送至課稅區域的廠商進行加工,則必須填寫「區外加工申報書」,並進行管理處或分處核准以及海關查驗。如果違反該規定的行為,除了需要補徵關稅以外,還將處以應補稅額五倍至十五倍的罰鍰。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法規,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貨品的報關和點驗的程序,並且需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相關申報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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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