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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2. 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始得自行點驗進區(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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