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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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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貨品如係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且每次攜出之貨品價值未逾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免稅限額規定者,得填具園區區內事業樣品、廣告品免破壞或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區: 一、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者,由海關估貨價後查驗放行,但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填具報單,檢附原出區申請書第二聯,向海關彙總申報。 二、貨品經破壞或塗損至無商業價值後,得免辦報關手續,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放行,但每日以二次為限,或將二次出區數量彙總為一次出區,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與前款出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六千元。
  3. 3.前項第二款貨品項目、數量及破壞或塗損認定基準,由園管局會同海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了科技產業園區的保稅業務管理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時,應適用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此外,如果這些貨品是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的,且每次攜出的貨品價值未超過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免稅限額,則可以填寫園區區內事業樣品、廣告品免破壞或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照以下的規定辦理出區: 1. 若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海關會核估貨價後進行查驗放行,但每個月累計出區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並且應在次月十五日前填寫報單,檢附原出區申請書的第二聯向海關彙總申報。 2. 若貨品經破壞或塗損至無商業價值,可以免辦報關手續,直接向海關申請查驗放行,但每日最多限制兩次,或將兩次出區數量合併為一次出區,每個月累計出區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且與前一款的出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六千元。 3. 前述第二款中關於貨品項目、數量及破壞或塗損認定基準的具體規定,由管理處會同海關公告。 根據資料顯示,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規定主要是關於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的處理辦法。這些貨品在送往課稅區時,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選擇進行報關或免破壞處理。出區金額有一定限制,並且根據貨品是否經破壞或塗損,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的出區規定及貨品的破壞或塗損認定則需要根據管理處和海關的公告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科技部,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5條," 2011年修正 - 行政院各部會法規資料庫, "法規查詢-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2011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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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前項貨品如係售與或贈與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