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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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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後放行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將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的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時,有以下規定: 1. 事業需要填寫申請書,申請核發簽證。此簽證除了需要管理處或分處核發外,事業還需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之後才能放行出園區。 2. 事業需要在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的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 3. 如果事業在銷案期限屆滿後未辦理銷案,則需要在銷案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填寫報單並按照出廠形態補稅。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 範例:一家科技產業園區的公司生產了一批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的樣品,想要攜帶出國進行展示。公司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核發簽證。在經過管理處或分處審核並核發簽證後,公司需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確保樣品出園區時的價值得到證明。在樣品出口後,公司還需在一個月內提供出口地海關的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進行銷案。如果公司未能在銷案期限屆滿後辦理銷案,則需要在銷案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填寫報單並按照出廠形態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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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