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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後放行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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