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