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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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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7條,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的貨品,在加工後產生的廢品應當隨同最後一批加工品一同運回園區,並依據園區的廢品下腳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如果經補徵稅捐,或者申請海關認定該廢品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的情況下,則可以免運回。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區內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進行加工,並在加工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廢品。根據園區的規定,這些廢品應當隨同最後一批加工品一同運回園區。然而,如果該廢品已經經過補徵稅捐,或者經過海關的認定,證明該廢品沒有商業價值或者適用零稅率,那麼這些廢品就可以不需要運回園區。

  • 零稅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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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