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貨品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者,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了當科技產業園區的保稅貨品因存倉或在製過程中遭到失竊而導致短缺時,相關事業需要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報請海關進行查明。若證明屬實,事業應在失竊的次日起三個月內補繳稅款。若有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後,事業可申請提供保證金以暫免補稅,但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若六個月期限過後仍未找回失竊的貨品,海關將抵押保證金抵銷稅款,並結案。若之後找回了失竊的部分貨品,海關應將相應的保證金退還給事業。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訂定日期:108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10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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