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主要規定了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在保稅業務管理方面的義務和要求。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可以進行如下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需要準備並驗印保稅原料、物(燃)料、成品以及自用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的帳冊資料。這些帳冊資料需要包括進倉數量、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自用機器、設備的動態情況以及其他相關紀錄。海關、管理處或分處有權隨時進行檢查核實。 範例:一家科技產業園區的公司 A 進口了 1000 噸保稅原料,根據該條的規定,公司 A 需要記錄這批原料的進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等相關資料,並向海關進行驗印。海關在之後的檢查中可以核對公司 A 的帳冊資料,確保原料的處理符合法規要求。 2. 根據該條第二款,使用電腦處理帳冊資料的事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應將進出倉相關資料輸入系統建檔,並在次月二十日之前印製替代帳冊的報表,以備查驗。 範例:公司 B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使用電腦系統進行帳冊資料管理。根據該條的要求,公司 B 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將進出倉相關資料輸入系統,並在次月二十日之前印製替代帳冊的報表,以供海關或其他檢查機構查驗。 3. 根據該條第三款,可經海關核准後,將替代帳冊的報表以電子媒體錄製的方式存儲,並按照前項的規定期限送交海關備查。 範例:公司 C 得到了海關的核准,可以將替代帳冊的報表以電子媒體錄製的方式存儲。公司 C 在規定期限內將這些報表送交海關,以供海關進行相關的查驗工作。 4. 根據該條第四款,對於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輸入的非保稅原料,如果可以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則需要一併列在原料帳冊管理中,並在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 範例:公司 D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進口了一批非保稅原料,這些原料可以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根據該條的規定,公司 D 需要在原料帳冊中將這些非保稅原料一併列入,並在年度結算時詳細列明相關情況,以便核准機構進行查驗。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s://data.gov.tw/dataset/6035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