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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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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2. 2.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法規中提到的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7 條可釋義如下: 該條規定了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的繳納方式和逾期處理辦法。根據第一項規定,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在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果逾期繳納,則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例如,如果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則需要支付租金和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如果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則需要支付租金和費用總額的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如果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則需要支付租金和費用總額的百分之十五作為違約金。如果逾期四個月仍未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除了追收款項之外,管理處或分處還有權終止租約。根據第二項規定,管理處或分處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有關逾期情形。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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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7 條規定:「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