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對於建物所有權人在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管理處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的情形,管理處可以依據該法第20條第4項的規定處以罰鍰,不得超過該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的百分之十,並且可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依據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涉及建物所有權人未完成改善的情形,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管理處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提出改善計畫。例如,如果一座科技園區的私有廠房所有權人在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後仍未完成改善,管理處可以罰款並要求該建物所有權人提出改善計畫,計劃應包括具體改善措施、資金來源、執行時程、可能遭遇問題及因應作法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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