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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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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園管局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園管局得經審查小組決議,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2. 2.前項改善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改善措施。 二、辦理改善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三、執行時程。 四、可能遭遇問題及因應作法。 五、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對於建物所有權人在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管理處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的情形,管理處可以依據該法第20條第4項的規定處以罰鍰,不得超過該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的百分之十,並且可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依據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涉及建物所有權人未完成改善的情形,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管理處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提出改善計畫。例如,如果一座科技園區的私有廠房所有權人在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後仍未完成改善,管理處可以罰款並要求該建物所有權人提出改善計畫,計劃應包括具體改善措施、資金來源、執行時程、可能遭遇問題及因應作法等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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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5 條規定:「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園管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園管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