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7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核定改善計畫: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的改善計畫需要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管理處核定後,方可進行後續的協商和執行。 參考資料: - 科技部「科技產業區設置及管理辦法」(2020年7月1日) 第16條第1項:「使用權人應彙報申請書、使用計畫及其他相關文件,由園區管理機關組織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視案件簡易度得由管理機關由委外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審查。」 2. 協商紀錄:管理處可以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進行協商,並可以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將協商結果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 - 科技部「科技產業區設置及管理辦法」(2020年7月1日) 第16條第2項:「園區管理機關與使用權人協議內容,得訂立協議、切結書或其他契約性文件,自行執行。」 3. 改善執行及查核:建物所有權人在完成改善計畫後,應按照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進行改善,並按季度製作執行進度表提交管理處,管理處有權輔導或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 - 科技部「科技產業區設置及管理辦法」(2020年7月1日) 第17條第2項:「核定修改影響使用安全或重新評估後,使用權人應按核定內容和期限執行完畢,並定期送交管理機關製作執行進度表,管理機關視情節輔導或查核執行情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