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除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8 條,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按照核定的改善計劃內容和期限完成改善,除非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否則將視為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與管理處完成協商。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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