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人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9條,當建物所有權人完成核定的改善計畫時,可以根據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進行辦理。至於第13條和第14條的具體內容,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就無法得知,因此無法針對這些條款進一步提供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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