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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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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為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2. 2.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園管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園管局相關業務主管、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同業公會或廠商協進會等廠商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3. 3.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4. 4.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的規定,請教授針對該條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管理處可以成立審查小組:根據該條規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可以成立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這意味著管理處可以成立一個專門負責審查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和相關建築物強制拍賣的小組。 2. 審查小組的組成:根據該條規定,審查小組由九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管理處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則由管理處相關業務主管、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同業公會或廠商協進會等廠商代表以及專家、學者擔任。這表示審查小組的成員包括了管理處的相關人員、當地政府代表、業界代表以及專家學者。 3. 審查小組的會議:根據該條規定,審查小組的會議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經超過一半出席委員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 4. 出席需親自出席:根據該條規定,專家、學者委員在審查小組的會議上需要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以上是對該法規第3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最新的資料,《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最近的修改是在2011年,並且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與該條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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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 條規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為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