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如欲領回,應於該案確定後一個月內領取。如果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但屆期未領回的話,商標專責機關有權逕行處理。 這項規定要求申請商標的人在商標案件確定後的一個月內領回相關證據和物件。如果商標專責機關通知設定了領回期限,但在該期限屆滿後仍未領回的話,商標專責機關可以直接處理這些證據和物件。 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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