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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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2條,商標權人若擔心輸入或輸出的物品侵害其商標權,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出口地的海關申請查扣,並應檢附以下資料: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的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的資料(例如真品、仿冒品的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二、進出口廠商的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與日期、航機或船舶的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三、商標註冊證明文件。如果申請是由代理人提出的,則需要另外附上代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20142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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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