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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與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另附代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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