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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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查扣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時,應提供相當於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這些擔保可以是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或授信機構的保證。而提供的擔保需要在海關設定質權。例如,如果申請查扣一批價值100萬元的侵權商品,申請人可以提供等值的政府發行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作為保證金或擔保。
- 商標名詞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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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