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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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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扣有侵害
商標
權之虞之物品,應提供相當於海關
核
估該進口貨物
完稅價格
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下列
擔保
: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
質權
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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