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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2.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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