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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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 2.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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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海關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審核符合查扣申請的,應當立即執行查扣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被查扣人。 2. 如果查扣申請需要補正,海關應當立即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並且在補正之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申請海關查扣一批侵害其商標權的商品,海關在審核後符合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海關應當立即執行查扣,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被查扣人。如果申請需要補正,海關應立即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在補正之前,通關程序不會受到影響。
- 核名詞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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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