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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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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
核
符合本法
第七十二條
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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