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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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5條,商標權人在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若在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的十二天內未依法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海關將取消查扣,並在取得代表性貨樣後,按照進出口貨物通關的相關規定處理。根據法條規定,海關有權依照需要延長查扣期限的十二天。這意味著商標權人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否則海關將不再執行查扣,並且只能保留代表性貨樣作為證據。 參考資料:商標法第69條、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 商標名詞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商標法 第 69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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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