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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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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人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之侵權貨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海關應廢止查扣,如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於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2. 2.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5條,商標權人在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若在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的十二天內未依法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海關將取消查扣,並在取得代表性貨樣後,按照進出口貨物通關的相關規定處理。根據法條規定,海關有權依照需要延長查扣期限的十二天。這意味著商標權人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否則海關將不再執行查扣,並且只能保留代表性貨樣作為證據。 參考資料:商標法第69條、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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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商標權人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