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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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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本法
第六十九條
規定就查扣之侵權貨物提
起訴
訟並通知海關者,海關應
廢止
查扣,如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於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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