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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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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扣物侵害商標權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或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廢止查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當查扣的物品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或經法院確定判決後,證明該物品不屬於侵害商標權的範疇時,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可以向貨物進出口地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廢止查扣,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財政部關稅總局發佈)

  • 商標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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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因查扣物侵害商標權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或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申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