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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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一、海關依前條規定廢止查扣。 二、被查扣人已依第六條規定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三、商標權人已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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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8條》,在以下情況下,海關可以取得代表性的貨樣,並根據相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海關依照前一條規定廢止查扣。 範例:海關在查扣物品後,根據前一條規定判斷物品無違反法規,因此廢止查扣。 二、被查扣人已依照第六條規定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範例:被查扣人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提出請求,要求海關廢止查扣物品。 三、商標權人已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廢止查扣。 範例:商標權人根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廢止查扣物品。 以上是針對法規《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8條》的解釋,參考來源為該法規本身。
- 廢止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商標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商標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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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