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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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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就受委任之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代理人在受委任的權限範圍內有權進行一切行為。然而,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等行為,除非有受特別委任,否則代理人不得執行這些行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 代理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再審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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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代理人就受委任之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