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共有6項規定: 1.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這項規定要求申請人在委任代理人時,必須提供一份委任書,該書必須載明代理人的權限以及送達處所。 2.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與專利相關的申請以及其他程序,委任的代理人數量不得超過三人。 3.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代理人,他們都有權單獨代理申請人的事務。 4.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這項規定表示,即使違反了前面提到的規定,被委任的代理人仍然有權單獨代理。 5. 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這項規定指出,當申請人變更代理人的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否則這樣的變更對專利專責機關沒有效力。 6. 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根據這項規定,當代理人的送達處所發生變更時,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這些規定是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內容,其參考法條為專利法的第3、11、35、41條以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的第8、15、42、60條。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法條的內容對於專利申請、代理人的權限、變更等程序都有明確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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