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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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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條,若有人要繼承或受讓專利申請權並變更名義,需附上相關文件,其中包括受讓專利申請權的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若是公司因併購而承受,則需提供併購的證明文件。另外,如果是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則需要提供死亡和繼承的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繼承而變更專利申請權的名義,他需要提供法院核發的死亡證明文件和繼承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的附件。又或者,如果一家公司因併購而繼承了專利申請權,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併購文件作為證明。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法務部專利署網站,專利法施行細則,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2167&ctNode=16716&mp=1.

相關函釋 1

  • 專利名詞
  • 承受名詞
  • 繼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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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