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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720016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毋需登錄及加入公會,惟仍應遵守專利法規,如因而有不法行為,即應付懲戒

主旨

台端 2008 年 7 月 7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並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律師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準此,專利事務之辦理既係律師之執業範圍,則律師毋需依專利師法第 6 條規定:「…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律師於辦理專利事務時,仍應遵守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或專利師法等涉有委任人權益等相關法規。

二、次按律師辦理專利事務,如涉有不法或不當行為,依律師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即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是以,台端來函所稱無法可管乙節,應屬誤會。

正本

張○○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濟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720016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毋需登錄及加入公會,惟仍應遵守專利法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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