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利師法6

快速跳轉

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6條規定,專利師在執行業務之前必須先加入專利師公會。這意味著專利師在開始執行專利相關的業務前必須成為專利師公會的會員。這可以確保專利師遵守專業規範,並受到公會的監管和管理。 參考資料:專利師法第6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60614 制定)

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但於專利師公會成立前,不受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之限制。   前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專利師之實務及專業訓練,以增進服務品質,爰參照律師法第七條、會計師法第九條之立法例,明定專利師應完成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至專利師公會,依草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拒絕具有資格者入會,違反時,草案第三十二條並有處罰,以保障專利師能入會執業。   二、本法施行後,專利師公會成立前,為免專利師因未加入專利師公會無法執業而影響其權益,爰參照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三條、地政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等立法例,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專利師公會成立前,專利師之執業,不受須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規定之限制,其餘仍須經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後,始得執業。   三、關於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有關事項,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1040612 修正)

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為求簡化行政管理,爰修正刪除專利師應申請登錄之程序,及配合第五條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修正,將該條文規範職前訓練之規定移列。另專利師公會業已於九十七年成立,但書過渡規定已不再適用,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五條第三項,爰予刪除。

  • 專利名詞
(0960614 制定)

一、為加強專利師之實務及專業訓練,以增進服務品質,爰參照律師法第七條、會計師法第九條之立法例,明定專利師應完成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至專利師公會,依草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拒絕具有資格者入會,違反時,草案第三十二條並有處罰,以保障專利師能入會執業。   二、本法施行後,專利師公會成立前,為免專利師因未加入專利師公會無法執業而影響其權益,爰參照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三條、地政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等立法例,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專利師公會成立前,專利師之執業,不受須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規定之限制,其餘仍須經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後,始得執業。   三、關於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有關事項,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104061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為求簡化行政管理,爰修正刪除專利師應申請登錄之程序,及配合第五條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修正,將該條文規範職前訓練之規定移列。另專利師公會業已於九十七年成立,但書過渡規定已不再適用,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五條第三項,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利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6 條規定:「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