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根據專利師法第6條規定,專利師在執行業務之前必須先加入專利師公會。這意味著專利師在開始執行專利相關的業務前必須成為專利師公會的會員。這可以確保專利師遵守專業規範,並受到公會的監管和管理。 參考資料:專利師法第6條。
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但於專利師公會成立前,不受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之限制。 前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專利師之實務及專業訓練,以增進服務品質,爰參照律師法第七條、會計師法第九條之立法例,明定專利師應完成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至專利師公會,依草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拒絕具有資格者入會,違反時,草案第三十二條並有處罰,以保障專利師能入會執業。 二、本法施行後,專利師公會成立前,為免專利師因未加入專利師公會無法執業而影響其權益,爰參照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三條、地政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等立法例,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專利師公會成立前,專利師之執業,不受須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規定之限制,其餘仍須經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後,始得執業。 三、關於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有關事項,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為求簡化行政管理,爰修正刪除專利師應申請登錄之程序,及配合第五條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修正,將該條文規範職前訓練之規定移列。另專利師公會業已於九十七年成立,但書過渡規定已不再適用,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五條第三項,爰予刪除。
一、為加強專利師之實務及專業訓練,以增進服務品質,爰參照律師法第七條、會計師法第九條之立法例,明定專利師應完成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至專利師公會,依草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拒絕具有資格者入會,違反時,草案第三十二條並有處罰,以保障專利師能入會執業。 二、本法施行後,專利師公會成立前,為免專利師因未加入專利師公會無法執業而影響其權益,爰參照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三條、地政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等立法例,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專利師公會成立前,專利師之執業,不受須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規定之限制,其餘仍須經職前訓練,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後,始得執業。 三、關於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有關事項,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原條文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為求簡化行政管理,爰修正刪除專利師應申請登錄之程序,及配合第五條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修正,將該條文規範職前訓練之規定移列。另專利師公會業已於九十七年成立,但書過渡規定已不再適用,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五條第三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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